近水楼台网近水楼台网

弱势整理为主,区域流动增加!

列举性规定包含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两种。

软法是一个相对于硬法的概念,是指原则上没有国家强制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法律原则、公共政策、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惯例、公序良俗等。为积极适应WTO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则将司法解释成果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定。

弱势整理为主,区域流动增加!

三是形式法治和行政行为形式合法性必然要求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不介入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对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予干预。(一)行政法治转型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挑战 1.审查对象需要廓清。[xxvi]面对纷繁多变的行政裁量,硬法规制模式往往力不从心。审查对象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依法行政在司法审查领域的必要延伸。新《行政诉讼法》第6条对合法性审查对象作出新的规定,将原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立法机构按照立法原则创制案制定法律后,2年内不得对其修正或废止。

许珩、张文生:《从国际法看台湾的公民投票》,《现代台湾研究》2006年第5期。…… [13] 参见吴庚、陈淳文:《宪法理论与政府体制》,台北:作者自版,2019年,第326-332页。三、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25] 台湾地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3条:每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时,除预(决)算案及人民请愿案外,尚未议决之议案,下届不予继续审议。

三、公民投票案的约束力及其特点 依照台湾地区公法学权威教科书的观点,台湾地区现行公民投票的投票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13],这是针对台湾地区2003年公民投票法出台以前咨询性公投与拘束性公投之争的回应。从行政机构提出的议案看,行政机构也特意强调了其对大法官解释的尊重[39]。

弱势整理为主,区域流动增加!

该案例中,台湾地区经济部的行为属于公示,而非废止法规。按照时代力量党团的立法提案的规范模式,涉及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利的公民投票案提出前需要相关少数民族的知情同意,而民进党党团提出、后来成为该条正式版本的文本则概括地将原住民族基本法作为涉及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利公民投票的准绳。[30] 参见吴志光:《公民投票与司法审查——以德国法为借镜》,载吴志光:《比较违宪审查制度》,台北: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第176-177页。通过空间、事项等标准,公民投票法将公民投票活动划分为若干种类,每种公民投票对应了特定类型的公民投票案。

参照公民投票法的条文,本文将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的类型以表格呈现如下: 表1.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的类型与公民投票案条文对应关系 注:表中所列条文均为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条文。与此不同的是,在公民投票法的预设中,参与公投民众具备立法表达能力,但其立法设计能力有限。文章来源:《台湾研究集刊》2019年第5期(总第165期)第67-77页。‘立法院行使立法权时,虽有相当广泛之自由形成空间,惟基于权力分立与立法权受‘宪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宪法规定及‘司法院所为之‘宪法解释。

结合2018年台湾地区公民投票的实际,本文主要分析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中的法律复决案、立法原则创制案和重大政策创制(复决)案。2018年11月台湾地区的公民投票共有10项公民投票案,均为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所属类型与内容如下: 表2.台湾地区2018年11月投票的公民投票案一览表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自台湾地区选务部门网站。

弱势整理为主,区域流动增加!

因此,在极端情况下,已通过公民投票案可能在长达1年时间内处于效力上不稳定的状态。[20] 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391号解释解释理由书。

以此类推,公民投票案对民众权利义务的影响不亚于判例决议函释,不排除未来台湾地区法院在论证中适用公民投票案,司法院大法官也可能在相关案件中将其视作形式意义上的法。[23] 实践中,2018年公民投票案第16案通过后,台湾地区经济部于12月4日(公告之日起第5日)发函,公告电业法第95条第1项于12月2日起失去效力。例如,2018年公民投票案第16案旨在通过废止电业法第95条第1项达到反对民进党当局非核家园的目标[32]。[29] 参见台湾当局选务主管机关:《林正道先生所提全民福利最优先。公民投票制度的产生与台湾地区修宪台独制宪台独等活动关系密切,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的修改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程序完成。对于立法机构而言,无视公民投票案的约束力,需要付出的代价非常低。

当有责任落实公民投票案的公权力机构怠于行使职权时,司法监督也不能代行立法性权力。在成案审查的过程中,该案的原始提案被大幅限缩,理由是阐述目的的内容被认为属于创制重大政策,复决法律的公民投票案如包含相关内容则违背一案一事项原则[33]。

如前文引述文献指出,公民投票案的提案阶段与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而公民投票案通过以后的实施,更是离不开台湾地区各公权力机构。王英津:《自决权理论与公民投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

因此,相关立法活动仍需要行政机构、立法机构来负责。从形式上看,台湾地区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的法律的名称仅包括法律条例通则,前文列举的公民投票案显然不具备这种形式特征。

第14条:……‘行政院之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行提出。前文分析公民投票法时指出,公民投票案在空间上分为全台湾地区和个别县(市),约束力也随空间不同而异。由于政治对立、议事程序、民意代表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常常不能及时完成立法。法院判决投票无效后,需要重新投票。

与法律不同,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公民投票案约束力的时长是法定的,且能约束政党轮替以后的公权力机构。因此,如果当局希望未通过的公民投票案再次提案进入公民投票程序,其完全有可能通过对相关内容进行限缩解释来规避同一事项原则的限制。

尽管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有义务落实公民投票案,但公民投票涉及的往往是重大争议问题,是代议政体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属于立法原则创制案的第10案和第12案课予台湾地区行政机构依照公民投票案提出法律案的作为义务,并课予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审议法律案的作为义务。

作为有约束力的台湾地区法规范文件,公民投票案亟需持续的重视与研究。民进党当局对于包含不同政见的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态度与具体应对方式,有待观察。

[2] 参见张文生:《选票与台独:入联公投的双重目的》,《两岸关系》2007年第8期。‘立法院、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从形式上看,公民投票案虽无法律的外观、不是立法机构审议通过,但其从提案、连署、投票到通过的程序都由制定法规定、选务主管部门主持,体现了直接民权,是一种由民众直接发动的立法活动,符合台湾地区公法上一般原理。(二)以事项为标准的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分类 台湾地区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版公民投票法规定了公民投票的适用范围。

进入专题: 台湾地区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案 。公民投票法不仅对每一个公权力机构的活动规定了具体时限,消除了一般法上对于立法活动的限制,并专门规定了事后监督机制。

为了便于公民投票案的连署及投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还规定了一案一事项原则。(一)已通过公民投票案在台湾地区具备实质意义上的法特征 尽管公民投票制度在台湾地区已经实施十余年,公法学权威教科书明确肯定了公民投票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台湾地区主要的法理学、行政法学教科书[14]在探讨法源(即法的渊源)时并没有将已通过公民投票案作为法源。

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全国性公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外,其他适用事项如下:一、法律之复决。

赞(1358)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近水楼台网 » 弱势整理为主,区域流动增加!

友情链接: